外资公司注销的流程与内资公司大同小异,不过每个环节要求资料更多,审核更严厉,所需时刻更长,例如外资企业登报公示时需要登报3次。外资公司的注销相关流程大致如下: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关于停止企业。
并进行清算的决议,一起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建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请求报告,向原同意企业建立的政府机关送件请求。主管政府机关同意请求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清算委员会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到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自清算委员会建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布告。第一次清算布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建立日起10日内刊登。
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布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